维权服务

《生育证》办理汇编

发布日期:2017-04-17 点击次数:1979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法规篇

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五条 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禁止违法生育。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
(二)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三)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有关法规解释篇
本《条例》第十七条中所称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是指按照《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进行鉴定确认的。
本《条例》所称的“独生子女”,是指独生子或独生女,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没有同母异父、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没有父母再婚后形成的继子女兄弟姐妹;没有父母收养形成的兄弟姐妹;或者由上述关系形成的兄弟姐妹在其母亲育龄期内均死亡的。
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是指夫妻一方本身及其父母一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这里的“独生女家”是指夫妻只生育或未生育而收养一个女孩的家庭。“落户”是指男方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并尽家庭成员的义务。
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这里的“再婚”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有两次或两次以上婚史,不包括离婚后复婚的。这里的“另一方无子女”是指未生育、未收养子女,或生育、收养过子女但子女死亡的或解除收养关系的。
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子女依法由对方抚养或者离婚时子女已超过十八周岁的,比照《条例》第十八条“另一方无子女”的规定,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已生育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的(历次婚姻所生子女累计计算子女数),虽然离婚时子女都依法由一方抚养或者离婚时子女均已超过十八周岁的,另一方不属于无子女。凡将自己的子女给别人抚养、寄养或者遗弃子女的,也不适用“另一方无子女”的规定。
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这里的“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包括未生育、未收养子女。
    再婚夫妻一方生育或者收养过子女,但子女死亡的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的,在生育审批时,视同未生育过子女。
第十三条 《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中归国华侨身份的认定,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根据本人申请审核认定。
《生育证》办事指南详解篇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二、申报材料
1.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一个子女(1)共同申请书(要分别签名);(2)生育证申请审批表(三张);(3)结婚证原件;(4)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5)夫妻双方及子女的户口薄原件(不能提供子女户口原件的,户口复印件、子女身份证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单复印件也可,这些复印件上子女姓名、出生年月要核对必须与协议书等材料相符);(6)夫妻及第一个子女的2寸合影照片4张(再婚家庭无子女带入本家庭的只需夫妻合影照);(结婚证、身份证、离婚证、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所有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等要核对一致)
2.夫妻一方因婚姻关系而形成的事实迁移或者女方人户分离并在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申请人向现居住地计生部门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1)需提交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街(乡、场、镇)二级计生管理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状况的证明(初婚未育的审批表或者证明上要写明:初婚未育未抱养;再婚的要写明婚姻历史和子女情况、谁抚养)(要告知当事人审批表上单位负责人一定要签名,谁盖章谁签名)
(2)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其婚姻、生育状况证明。(有无工作单位看户口本,户口上有单位后来有变化要查验买断协议书等材料判定是不是有工作单位;1、有工作单位的男方接进来七城区外的媳妇(半边户),在男方户口地审批,男方单位直接在审批表上盖单位章;无单位的男方接进来七城区外的媳妇(半边户)在其户口地办理由社区盖章,报街计生办审批;2、女方是七城区内的机关、事业、国有集体企业、有计划生育部门的合资独资企业的职工在单位办理;户口上有单位后来有变化要查验买断协议书等材料判定是不是有工作单位,有买断协议书等材料判定无工作单位的,在其户口所在地办理;七城区内无工作单位的女纯居民在其户口地办理,这里要说明的是因为是二孩,户口不在本区其生育情况可能不清,所以《条例》规定在女方户口地办理,接进来七城区以外的半边户属于夫妻一方因婚姻关系而形成的事实迁移除外;)
3.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还需提交相应证明:
(1)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的,应提交由武汉市计生技术鉴定小组对第一个子女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
(2)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应提交夫妻依法收养第一个子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需提交夫妻双方归侨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需分别提交独生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婚姻生育情况证明【独生子女证上父母有单位的由单位证明;单位买断的和无单位的由社区、街道计生办二级证明(从5月21日起增加了街道这一级的证明,任何独生子女审批无论什么地方什么户口全部要2级的证明)双方父母中婚姻有变化再婚的,需提交其本人父母、继父(继母)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或街、乡、场、镇计生管理机构出具的夫妻双方独生子女证明。
4.再婚夫妻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再生育一个子女:
(1)属离婚后再婚的,需提交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证及协议书的原件及复印件(离婚证遗失的到原来办理离婚的地方查档案,将当时填写的离婚登记表提出复印盖章后可用;协议书遗失的到原来办理离婚的地方查档案,将当时填写的离婚协议书提档复印盖章后可用;法院调解书有遗失的,到原来办理的地方查档案,将法院调解书提出复印盖章后可用;有出生年月、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不相符的到其原办理部门更正;离婚证、协议书、身份证、户口等材料要环环相扣核对相符才能盖章办理)
(2)丧偶后再婚的,需提交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丧偶证明(在其户口地社区出死亡证明)
三、审批流程:

 

     四、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条件符合材料齐全1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六、办公地点
    汉阳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计生委窗口。
    地址:汉阳区墨水湖北路107号。
公交线路:413路、553路、646路到汉桥村站。
八、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84670589转8021。谢师傅
投诉电话:84622015
    汉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址:http://www.hyqjsw.gov.cn/
    汉阳区政务中心网址:http://hy.Whsp.gov.cn/